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技术保护设计工作,根据《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研究,决定授予山西博物院等2家单位甲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授予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等4家单位乙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同意甘肃省博物馆由乙级升级为甲级(原乙级资质自动失效)。各单位资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甲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单位及业务范围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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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博物院 | 甲级 | 壁画,书法绘画,碑帖拓本,古籍善本,邮件,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类文物技术保护设计。 | 
| 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 甲级 | 玉、石器,铜器,铁器,壁画,石刻砖瓦,琉璃,竹木雕,家具类文物技术保护设计。 | 
| 甘肃省博物馆 | 甲级 | 玉、石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干燥漆木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织绣,文物保存微环境控制技术保护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