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前款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以下投资者提出的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投资者签署的《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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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券账户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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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券投资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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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近三年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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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已经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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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净资产(机构投资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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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判断 
 | 该投资者具备/不具备成为债券专业投资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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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 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债券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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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办人 (签字)                日期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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