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 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是否通过相关审核是指企业通过相关清洁生产、能源方面的审核、审计。							
  二、是否通过相关认证是指企业通过环保、质量、新产品等方面的认证。							
  三、企业总生产能力是指按标准规格核定的设计产能,短纤1.5DX38MM,长丝120D。							
  四、附表二按不同生产线分别填表。							
  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批文、环评意见、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上年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或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环保缴费单、清洁生产审核意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新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附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 企业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建厂时间 |   | 全员人数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邮编 |   | E-mail |   | 
| 通过何种相关审核 |   | 
| 通过何种相关认证 |   | 
| 银行信用等级 |   | 
| 企业总生产能力(万吨/年) |   | 
| 产品品种 |   | 
|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 | 长丝:            短纤:          | 
|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   | 
| 上年度出口交货值(万元) |   |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 
| 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 
| 企业净资产(万元) |   | 
| 用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