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