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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设置和学分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设置和学分的通知
(学位办[2003]15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经研究,现就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核心课程(共26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2学分
  外国语 4学分
  公共管理 3学分
  公共政策分析 3学分
  政治学 3学分
  公共经济学 3学分
  行政法 3学分
  定量分析方法 3学分
  信息技术及应用 2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外国语为必修课;其余7门核心课程中,自选5门。核心课程须修满20学分。

  二、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2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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