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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工程监理,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型土建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物资设备采购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省级农发办制订。
  土建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应包括项目的标底。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根据不同类项目的需要,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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