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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财政部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部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财政部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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