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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送部内相关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
  限办日期一般为1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回复内容反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机关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财政信息,只能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由机关纪委牵头,协同驻部监察局负责建立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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