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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式启用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式启用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1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目前,信息系统已建设完成。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起正式启用该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已转移部署至民政部服务器,请进入民政部主页www.mca.gov.cn,在“在线办事”栏选择“社会工作者登记”点击进入系统,或者直接登录www.sgdj.net进入系统。

  二、2010年以前(含2010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可延迟至2011年12月31日。

  三、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起始时间以登记证书上载明的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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