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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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特许经营  |  | 具体承诺 |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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