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规定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规定
序号 
 | 规章名称 
 | 行政强制规定 
 | 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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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 暂扣证件 
 |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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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 暂扣证件 
 |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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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 扣留或者封存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五)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明确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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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 禁止船舶离港 
 |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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