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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财政部同意的其他不可预测费用。

第三章 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第七条 运动员因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或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可以享受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重大疾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 运动员因长期运动训练导致重大疾病,以及因在役期间运动伤残导致退役后生活较为困难、或因长期运动训练导致退役后出现慢性运动损伤旧病复发,在治疗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年收入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第九条 为鼓励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及就业能力,按下列情况给予运动员必要的资助。
  (一)运动员在役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学习,本人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年收入的,按所付学费的50%给予资助,原则上每学年最多不超过2500元。
  (二)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学习期间无收入来源的,按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按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

  第十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人事部等部委下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412号)中关于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规定,为增强运动员的社会竞争力,发挥运动员的专业项目运动技能优势,将运动员转化为社会体育服务工作者和其他行业合格劳动者,促进其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在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中设立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用于组织开展面向再就业存在困难的运动员的职业辅导、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以运动员为对象的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工作,编制职业辅导、就业服务大纲和教材,制定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与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分别作为专项资金的经办机构。其中,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和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的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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