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五)指导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专项经费年度明细预算及调整计划(含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
(二)审批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含工作补助费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审批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开支事项;
第九条 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经费(含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含工作补助费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编制专项经费年度明细预算、决算和经费调整计划;
(四)审核项目主持人提出的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
(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条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编制有关的专项经费年度明细预算、决算和经费调整计划;
(二)协助审核项目或课题主持人提出的经费预算;
(三)协助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分为主体项目研究费、出版印刷经费、档案文献整理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人才培养费、辅助编纂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合作交流费、宣传费、档案文献整理费、图书资料购置复印费、人才培养费、设备及软件购置开发费、编辑印刷费、工作补助费、外聘临时人员劳务费、项目管理费、机构人员经费、机构公用经费等。
工作补助费是指用于清史工程长期聘用各类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劳务补助费。工作补助费要按照有利于推进编纂进度,有利于提高编纂质量,并与任务量挂钩的原则,根据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严格控制。
外聘临时人员劳务费是指项目主持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任务而聘用临时人员发生的劳务支出。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清史办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复专项经费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年度明细预算,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