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海关总署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12月8日 署税函〔2011〕670号)


合肥海关:
  《合肥海关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关税发〔2011〕3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规定,该公司不能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不能依据国内投资项目所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中“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规定,由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的印刷业务项目在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类中没有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因此也没有现行可适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鉴此,请你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的胶印机予以照章征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