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培训点负责财政部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班的具体管理工作,为培训班提供教学和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培训点要成立专门的培训管理机构,人员应由培训点的领导及有教学、后勤管理经验的人员构成,并报干部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点要建立健全培训班管理制度。如:课堂纪律、考勤、考试考核制度等,使培训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培训点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教学和生活设施,改善培训条件。要对员工进行规范化服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培训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全面掌握培训班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不断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原则上对所有培训班都要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 培训质量评估由干部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结束前,由干部教育中心派出两名评估人员(含跟班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干部教育中心与培训班申报单位要根据培训质量评估情况,认真分析培训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要做好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档案(包括:评估验收表、评估问卷、培训班日程表、学员名册、教师名册、学员考勤记录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培训班结束时,培训点(或承办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在其培训证书上登记培训情况或由干部教育中心向其颁发培训证书。未经评估的培训班不颁发培训证书。
第六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干部培训经费、教材建设费由干部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本系统内干部参加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由干部教育中心按标准统一核拨,食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及所在单位负担。系统外干部的培训要按规定收取食宿费和适当的培训费。培训点(或承办单位)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务员要认真执行《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规定,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必须在到职前参加不少于15天的任职培训。特殊情况经人事教育司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