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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乐山市商业银行和绵阳市商业银行部分支行迁址等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乐山市商业银行和绵阳市商业银行部分支行迁址等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132号)


四川银监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商业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部分支行迁址的请示》(川银监筹〔2003〕67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为改善城市商业银行网点布局,增强资金实力,同意乐山市商业银行和绵阳市商业银行通过收购中国建设银行拟撤销网点迁址部分支行。其中,乐山市商业银行将1家支行迁至犍为县,绵阳市商业银行将2家支行迁至安县和梓潼县。

  二、有关上述两家城市商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拟撤销网点的存贷款移交及固定资产收购事宜,由双方根据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三、为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各类资产及负债的真实性,城市商业银行于收购前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其真实状况进行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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