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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修订)

  (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作何明火作业。
  (6)每次动火前用测瀑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
  (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8)按油罐着火的事故预想,做好一切扑救准备工作。
  6.2.35 油管道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漏油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
  (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
  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势扩大。
  6.2.36 卸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
  (1)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
  (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漫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
  (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
  (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6.2.37 油泵房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着火按6.2.35条执行。
  (2)油泵电动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若设有固定蒸汽灭火装置,应立即启动该装置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6.2.38 油罐火灾的扑救方法。
  (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
  (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
  (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适当避开逆风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
  (4)油罐瀑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
  (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
  (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
  (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水面上如不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6.3 煤粉制粉系统
  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
  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贫 煤 130℃
  烟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90℃
  褐 煤 80℃
  (2) 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贫 煤 150℃
  烟 煤 130℃
  褐煤和油页岩 10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170℃
  褐煤和油页岩 140℃
  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
  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
  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
  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关闭粉仓员潮管,进行彻度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选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员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平时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
  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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