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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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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功能团体的选举方式根据各功能团体的组成情况决定。以法团为单位组成的功能团体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可投一票;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个人组成的功能团体选举,每名个人会员可投一票;既有团体会员又有个人会员的功能团体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和每名个人会员均可投一票。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由8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200名;专业界200名;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200名;临时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的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名。
  选举委员会前三大界别的委员由第五条所列的除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以外的17个功能组别和供香港特别行政区选择的15个组别以及宗教界按照所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名额分配和具体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
  选举委员会的第四大界别中,临时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均为当然委员,区域性组织的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名额分配和具体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
  选举委员会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名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立法会的10名议员。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立法会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即12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以确保当选的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超过12人:
  (一)将百分之二十的名额按比例分配在三类选举中,在分区直接选举中不得超过4名,在功能团体选举中不得超过6名,在选举委员会选举中不得超过2名。在这三类选举中,如果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人数超过分配名额,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在分区直接选举中,依照所有非中国籍的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当选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于前四名者当选,其空出的议席由同一选区的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参选者递补或补选。如采取比例代表制,处理办法由特别行政区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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