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地籍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地籍管理(以下简称地籍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规划利用土地,提高其军事、经济效益,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籍管理是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建立档案等一系列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地籍管理必须确保地籍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逐步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地籍管理实行按级归口管理。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全军的地籍管理工作;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各大单位(以下简称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地籍管理工作;军级以下后勤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地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五条 地籍调查是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和利用现状的活动。
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应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六条 全军性的地籍调查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拟定方案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实施;区域性的地籍调查由各大单位批准实施。
日常变更地籍调查由军、师(旅)、独立团后勤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一)准备资料。权属调查前应收集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准备地籍调查表(式样见附件一)、界址调查表(式样见附件二)和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原有地籍图或营区平面图。无调查底图的宗地,可边调查边绘制调查草图。
(二)实地调查。地籍调查人员会同宗地边界邻方委派的指界人,到实地核实宗地的界址及使用情况。实地调查的结果应全部标绘在调查底图上,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三)埋设标桩。有明显界标物(墙壁、水沟、围墙、道路等)的界址线,必须标明界址线位置,无明显界标物的界址线,需要时应在其界址点位置埋设标桩,并按界址点顺序编号。
(四)纠纷处理。无争议的界址线,交界双方应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有争议的界址线,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双方争议的界址线标明,交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或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仲裁。对仲裁有异议,可向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申诉,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地籍测量是对宗地地界、位置、面积和利用现状的测量。地籍测量应在完成权属调查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