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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地籍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地籍测量应按分级布网、逐级控制,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地籍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测量;
  (二)地籍碎部测量;
  (三)权属界址点联测;
  (四)面积计算;
  (五)地籍图的绘制;
  (六)成果的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地籍测量的实施方法:
  (一)按设备手段不同,分为普通测量法(亦称地面法)、航测法和综合法;
  (二)按成图方法不同,分为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
  (三)按地籍原图的可用性,分为全测、修测和补测。
  第十二条 平面控制测量座标系统可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国家座标系、地方座标系或任意座标系。采用任意座标系的,当条件具备时,应与国家座标系进行联测。
  第十三条 地籍图(利用现状图)的基本要求:
  (一)城镇地籍原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或1∶2000。地处农村、山区的大宗土地利用现状图,可缩小到1∶1万、1∶5万或1∶50万。
  (二)图幅规格为40cm×50cm的矩形图幅或50cm×50cm的正方形图幅。
  (三)地籍测量的精度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地籍调查应取得下列成果:
  (一)经邻界双方核定的权属界线凭证及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地籍测量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
  (三)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及计算过程和成果表;
  (四)权属界址点间距丈量原始记录和界址点座标成果表;
  (五)土地总面积、利用现状面积量算过程及成果;
  (六)各种图件成果(含原图、地籍图或利用现状图、权属界线图及分幅接合图表等);
  (七)地籍调查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要妥善保护界桩、界标和控制测量网点,对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加固。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为军委、总部。申报登记由军队团以上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跨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土地登记领证,应分别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属于军事禁区的,应分清所在各行政区的范围和面积,到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一个单位有两宗或两宗以上的,应分宗申报登记领证。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由主管单位申报登记领证。非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分别申报登记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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