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司务长轮流值班和与基层单位共同审订食谱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展以养猪、种菜为主的业余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加工、捕捞、采集和其他种植、养殖等小型副业生产,坚持自制小菜。北方部队应当视条件开展塑料大棚和温室种植,做好蔬菜冬储。
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应当自己动手,统一计划安排,积极采用科学技术和先进方法,降低生产成本,不得对外承包。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精打细算,计划、节约用粮合理开支伙食费,历年累计节余保持1至2个月的粮食、伙食费(含生产补助)。对节余的粮食、伙食费,基层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用于改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推广应用节煤灶型(具),改进烧煤技术,努力节约炊事用煤。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伙食标准化管理,每季度对伙食管理进行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教育,到课率达到90%以上,使官兵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戒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十九条 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和卫生检查。
室内保持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清理。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冲刷清扫,定期检查,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三十条 食堂保持清洁,有防蝇措施和流水洗手条件。新建、改建厨房应当符合生进熟出操作流程的布局要求。厨具定位摆放整齐,用后洗净。食具用后流水冲洗并定期消毒。食品制作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物分刀分板操作、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剩饭剩菜,食用前充分加热。各种罐、坛有盖有签。就餐人员实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用筷勺。
炊事人员健康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炊事人员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军官每年1次,士兵每2年1次,并填写健康证。预防接种率:军官和服役2年以上的士兵不低于95%,新兵100%。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及时安排卫生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并及时上报。积极预防传染病,做到无烈性传染病发生,无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