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防止和减少训练伤,做好防暑降温和预防冻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用动物的卫生防疫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积极做好军马疫病防治,全年无烈性和其他危害大的传染病发生,降低病死率。保持厩舍、饲槽和拴系、活动场地的清洁。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七章 车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编配有车辆和船艇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和船艇的管理规定,车辆和船艇的技术状况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车辆和船艇。不得超过规定的动用数量、车公里限额使用车辆,不得超载、超抗风能力使用船艇。
预计2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存。新车和发动机大修后的车辆,必须完成初驶后再封存。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车辆的日常、定期、初驶、封存、换季保养和修理,做好船艇的定期与不定期保养。车辆检查,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月进行1次。
坚持车场日制度,每周1次车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年,人员到场率达到80%以上。
严格执行车船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簿,做到资料齐全、技术档案完整、统计准确。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经常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教育,根据任务、季节和气候变化,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车船行驶安全。严格管理车辆运用凭证,不得出租、出借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车船器材应当交旧领新,严格对器材分类帐、单车器材供应证和领料单的管理。车船器材入库存放,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外借。携行车材装箱保管,使用后及时请领补充。
第八章 营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落实营产管理责任制度、维修制度、交接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坚持营产使用登记,营具计价挂帐管理。组织官兵自己动手,及时对营产进行小修、小补。门窗、营具和玻璃年损坏率分别控制在5‰、8‰和10‰以内。
基层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