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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
 (1994年2月24日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美化环境,促进全军义务植树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军队绿化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绿化资源是军队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军队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军用土地上及部队驻地附近,植树造林,种草栽花,绿化荒山、荒地、荒滩,实现营区园林化,保护和开支利用绿化资源,为军队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军队绿化工作实行全军动员,坚持不懈,因地制宜,栽管并重,重视科技,提高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委员会领导全军的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团以上单位的绿化委员会(含绿化领导小组,下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的绿化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后勤部(处)营房部门或者后勤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六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单位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第七条 团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全军和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绿化规划应当报上级绿化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绿化规划,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八条 军队绿化建设包括下列内容:
  (一)苗圃、草圃、花圃建设;
  (二)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绿化建设;
  (三)成片林建设;
  (四)支援地方造林绿化建设;
  (五)其他绿化建设。
  第九条 军队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成片造林以多树种混交林为主,营区绿化实行多种植物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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