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笔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额为10万元。具体按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掌握发放。
第十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贷款提前归还,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本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以一次为限,且不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发生逾期时,凡逾期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应在原定合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
第十三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必须向开户存款储蓄所柜申请办理。如开户存款储蓄所柜未开办此项业务,应直接到其管辖行(指县、区支行或办事处,下同)储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管辖行指定的储蓄所柜办理手续。
在已实行定期储蓄通存通取的行所,借款人亦可向县、区支行(或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其他联网储蓄所柜申请办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但一般不得跨支行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时,应填写《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申请书》(见附式一),并向储蓄所柜提供借款人本人名下的有效定期存单和居民身份证,方可受理。任何人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申请贷款。
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必须向储蓄所柜提供预留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所柜有权拒绝办理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 储蓄所柜经办人应严格审查核对储蓄存单和底卡帐,确认存单真伪、是否已挂失,验看储户身份证,复核申请书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人姓名、住址、预留印鉴及密码等。无误后,登记“抵押存单登记簿”,并给借款人出具抵押品保管收据。由储蓄所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存单一起报管辖行储蓄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管辖行储蓄部门依据事后监督副本帐对贷款申请书和存单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然后,由储蓄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见附式二)和《储蓄存单抵押协议》(见附式三)各一式三份,签开《储蓄小额抵押贷款通知书》(见附式四)一式两联,一联留存登记业务台帐,一联连同两份借款合同、储户存单和抵押协议一并交申报储蓄所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