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储蓄所柜应按提前支取处理。对抵偿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统计
第二十六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归口储蓄部门进行管理。其发放计划,应纳入全行信贷收支计划。
第二十七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指标按总行信贷计划执行。各行在发放此项贷款时,要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计划,不得突破。
第二十八条 各级储蓄部门应加强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培训现有储蓄人员,建立相应的贷款业务台帐、专项旬报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计划、信贷、统计、稽审等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情况。并定期对储蓄所柜发放、回收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合同、台帐和会计核算资料,应指定专人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抵押存单,在存期内应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如需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时,按《
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用于抵押后,停止取息。
第三十一条 若借款人不慎将已抵押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原办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的储蓄所柜申请挂失,其处理手续可比照储蓄存单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理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应妥善保管借款人抵押的储蓄存单。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储蓄所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必须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时,储蓄所柜有权于贷款到期时处理抵押存单,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小额抵押贷款申请表
编号:
┌─────┬─────┬────┬──────┬────┬─────┐
│ 借款人 │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
├─────┴─────┴────┴──────┴────┴─────┤
│ 存 入 建 设 银 行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情 况 │
├────────┬─────────────────────────┤
│存款储蓄机构名称│ │
├────────┴──────┬─────────┬────────┤
│ 存款种类 │存款期限(年、月)│存款金额(元) │
├───────────────┼─────────┼────────┤
│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自 年 月 日 │ │
│储蓄、大额存单、外币储蓄 │至 年 月 日 │ │
├───────────────┴─────────┴────────┤
│ 申 请 储 蓄 小 额 抵 押 贷 款 │
├─────────┬───────┬───────┬────────┤
│贷款期限(年、月)│ │贷款金额(元)│ │
├─────────┴───────┴───────┴────────┤
│储蓄机构审查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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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行储蓄部门审核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行长审批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