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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通知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作品,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各高校须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二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参赛。

  第十三条 参加竞赛作品分为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电子信息,材料,机械能源,服务咨询等七组。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甲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乙类)。

  第十四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六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主体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3件(专项竞赛名额另计),每人(每个团队)限报一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十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竞赛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适时举办其它活动,丰富“挑战杯”竞赛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十九条 在每届竞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遴选确定若干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联合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优先转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适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创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方面的合作,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竞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复审,评出参赛作品总数的90%左右进入决赛。竞赛决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作品总数的10%、20%和70%;各组参赛作品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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