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非编机构,合理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切实突出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作用。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规划方案,评定科研立项、教学成果、教师职称等。
(二)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等。
(三)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改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