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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非编机构,合理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切实突出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作用。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规划方案,评定科研立项、教学成果、教师职称等。

  (二)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等。

  (三)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改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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