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全数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