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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全数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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