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狠抓后续工作。 已消灭宜林荒山的省份,要切实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瞄准新目标,开拓新领域,在调整结构、优化林分、发展产业、提高效益上下功夫。基本消灭宜林荒山只是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第一步。造林不等于成林、成林不等于成材。造林越多抚育管护任务越重。要坚持做到造林、改造、抚育管护并举。各级领导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并继续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防止出现“返荒”和“滑坡”。各地要大力推行宜林荒山荒地举报和返荒举报制度,加强对“灭荒”和“返荒”的群众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要注意优化林种、树种、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贸工林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提高林地生产力,用效益引导结构调整。要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培育资源,尽快实现从资源数量型向资源效益型转变,建设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绿色产业基地,增强林业持续发展的后劲。同时,要把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和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手抓资源培育,一手抓资源的保护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字[1994]64号)精神,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确保造林绿化事业稳定、协调地发展。
四、稳定资金渠道,拓宽筹资领域,确保灭荒工作顺利进行。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集资,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造林绿化事业,是我国林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保证。要继续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国家、地方、个人一起上,群策群力,多渠道筹集造林灭荒资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有偿集资与增加农民负担混同起来。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民植树造林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主力军作用。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提足用好造林绿化费及育林基金。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18岁以上的城镇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标准收缴绿化费。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支持不发达地区等专项资金;要切实用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继续支持,稳定原有资金渠道和筹资政策,用于造林灭荒、抚育管理、“三防”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已造林灭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将实行“以奖代补”、保持和稳定原有资金渠道,促进后续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