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调动各方面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根据
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要求,要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明晰产权关系。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偿转让;允许拍卖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并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鼓励科研部门、学校和工矿企业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允许兴办私营林场开发荒山;允许林木有偿转让;鼓励基层林业部门采用多种形式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作,搞好示范,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发展林业。要大力发展林业股份合作,组建各类股份合作林业企业和林场,兴办贸工林一体化城乡结合的经济实体,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林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逐步实现适度规模和集约经营,实现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林业迈进。
要积极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种苗站等基层林业机构,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要从服务入手,鼓励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六、严格检查监督,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 为使造林灭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试行)和《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暂行)》,现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宜林荒山荒地申报、审核、表彰办法》,随文下达(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坚持标准,层层把关,严格检查,严明奖惩,确保造林绿化工作持续向前发展。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宜林荒山荒地申报、审核、表彰办法
全国绿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宜林荒山荒地申报、审核、表彰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大力植树造林,实现消来宜林荒山荒地,对全面完成国务院批复的《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具有决定性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审核、表彰达到林业部颁发的《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试行)》(林资通字[1994]33号,以下简称部颁“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全国造林绿化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