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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10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11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够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好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四)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12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13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算,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14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11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符合第11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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