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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第六章 教练场

  第三十条 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
  (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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