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建设基金作为对网、省电力公司和地方省级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1.根据电力建设基金纳入销售收入核算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为加强对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纳税金的核算,供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城建税”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电网经营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未交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
2.供电企业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应进价税分离,将电力建设基金应交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按应收取数或实际收取数,借记“应收电热费”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税率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供电企业月末结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核算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记“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含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提手续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规定将电力建设基金交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三、报表编报办法
为加强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网、省公司应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统一格式,分别填报《电力建设基金月报》、《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和《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编制要求及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