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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1997年劳动工作要点

  3.积极发挥劳动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的贯彻落实。在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同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扩大监察覆盖面,通过实行劳动监察年度目标责任制,逐级加强考核监督,争取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达到48万户,劳动监察覆盖面达到70%。重点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贯彻劳动法、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日常巡视监察,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新建企业试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继续做好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的工作。年底前绝大多数省级劳动部门要设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地市级劳动部门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70%以上。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及时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以纪念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恢复10周年为契机,重点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处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与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各级仲裁委员会及工作制度,改进办案方式,使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左右。继续探索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新路子,建立不同层次的调解机制,增强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性,推动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试点工作。
  六、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并与贯彻落实劳动法有关职业培训的内容紧密结合。要在两个方面上一个新台阶:一是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结合,在劳动预备制度、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二是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管理特别是证书的发放和应用、国家试题库的建立与运行上取得实际效果。
  1.进一步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结合。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加强对企业富余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的规划和指导,并探索开展乡镇职业培训的途径与措施。加强培训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和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抓好50个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10个地区的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在具备条件的30个城市(地区)中,开展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试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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