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引进国外专家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4]74号 1984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公安部、总参谋部制订的《引进国外专家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引进国外专家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引进国外专家的入出境签证和旅行,应予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入境。经批准聘请的专家来我国甲、乙、丙类地区工作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直接通知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需要专家前往丁类地区工作的,应在申请引进计划前商得有关大军区同意。如大军区有不同意见,应报总参谋部和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通知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同时,应抄告公安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二、居留。来华工作的外国籍专家,居留半年至一年的,由接待单位向当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居留签证;居留一年以上的,办理居留证,有效期限视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来华工作的专家是中国籍的,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专家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办理一次、二次或多次的出入境签证,有效期在居留证件的期限内,最长为四年。
不在中国长期居留但需经常来华工作的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办理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或出入境签证。
一年以上的多次入出境或出入境签证收费,按一年的计算。
三、旅行。外国籍专家需要去乙、丙、丁类地区的,均应办旅行证。需要去丁类地区的,已征得大军区同意的,行前告之;未报告过大军区的,事先应商得其同意。需要经常去这类地区的,可办理长期多次有效的旅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