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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沈阳市院送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汇报中两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七)查封的物品,尽可能集中在一起、便于保管,并应作成查封笔录和目录,让当场的债务人、债权人,关系人(如居民组长、派出所同志等)签名或盖章。然后贴上封条。另外法院要选择保管人,在选择保管人时应选择债权债务双方的保管人,这样双方可以互相监督,不能丢失。
  (八)执行所得钱款,主办人员不应自己保管。应交会计部门保管。如主办人员自己保管,一方面忙于业务,一方面管理现金,不能使业务得到钻研,同时也会造成混乱丢失的现象(1949年我院执行员因自己保管执行款,曾丢失了500万元东北币)。
  (九)执行钱款时,在债权人未将钱款领出前或债务人未被释放前不能结案,如在此时结案,很可能发生钱未领出人没释放卷即归档的错误。在1950年我们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错误。以后为了纠正错误,制做检查登记一个,盖在卷皮上,在结案后归档前,由主办人及检查人(执行员互相轮流检查)共同盖印负责,防止发生错误。
  (十)拍卖查封的物品,我们分两种办法,一种是投标,先出布告。注明标卖时间、地点;标卖物品及其所在地,并将标底也要事先公布,然后看谁出的标价高就卖给谁。另一种是竞卖。将所扣押的物品,运至一定地点,让买者竞争买受,谁给的钱多卖给谁。卖妥以后,立即作成拍卖笔录,使买受者签明盖章。其次拍卖物品的价金,尽可能叫买受者当时交清,如不能当时交清,也得交出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价金全部交清以后,应该发给买受者一份权利证明书,表明该物品为其所有。
  (十一)在查封物品或拍卖物品时,必须详加检点,不然的话,容易发生偏差的。例如去年查封福胜公的财产,其中有一个金库因没钥匙开就没打开检查。即原封不动地卖给私人了,从被区府同志发觉将铁柜打开其中存有4000多分公债,险些没被私人拣去,这都是由于工作粗枝大叶所致。
  (十二)执行内容固然应该根据一定的文件(如根据判决、和解笔录、调解笔录等),但是也应注意到纠纷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机械地执行。例如房东阎润廷请求房户张化民迁房纠纷,在民庭调解时,没有详细调查,本着房主房户的双方同意而成立了和解,在执行时发觉房主为了出兑房屋而撵房户,经过说服教育后,房主自动撤回不撵房户了。
  五、工作偏差
  (一)1950年以前,对一般的债务执行案件,只要债权人一请求执行,我们便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加以详细调查,及至确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时也不结案,由于债权人的再三声请,我们也就一再地向债务人说服其交款,结果还是拿不上钱,这样一来,不仅使案件拖拉积压不结,同时也给好多债权人造成了钻空子的机会,当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清偿债款时,债权人也不向债务人去要,便请求法院给执行,把法院看成了是讨债机关。从本年第一季度开始,已经纠正了这个偏向,即债权人举不出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时,我们就给结案,发给债权人“执行不能”或“执行一部”的证明书,告知其不能执行的理由,等待以后发觉债务人有财产时,再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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