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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沈阳市院送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汇报中两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二)1950年上半年,由于对公私兼顾政策领会的不够,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对分配债权顺序上先给公家后给私人,正因公家的债权数额一般的比较大,所以对私人的债权很少能够照顾到,发生了先公后私的偏向,严重地违反了公私兼顾的经济政策,后来由于领导上传达中央司法会议的精神后,纠正了先公后私的偏向,认识到了对私人的债务也该照顾,在执行钱款的分配上,惟有依据公私兼顾的原则来分摊债权额才算合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
  (三)少数同志认为执行工作,单凭说服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而,在1950年春季对债务人不是很好地说服其履行债务,而是用生硬的态度,强制其清偿债务,否则即将债务人管收起来,正因如此,有些债务人不应押的也给押起来,严重地侵犯了人权,从去年9月经过整风后,纠正了这个错误,结果以严肃不发火,不滥押的态度去处理这类案件,在收效上比以往还大了。
  (四)1950年在第二季度在执行当中,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和解的,我们为出个书面证据,又发给他们一份执行和解笔录,这样以来,不仅变更了原判决,同时也等于又来一回第四审。另外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如不按执行和解笔录履行时,还得按原判决与执行和解笔录来执行,结果费了双重手续,无形中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好多麻烦。这一偏向发现后及时地纠正过来了,现在于执行中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愿意和解时,更正执行卷……?六、现存问题(一)在执行迁房案件上,被申请人因为找不到房屋而不搬家,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人的物品家俱无处安置,如让被申请人自己拿走,因无法可送,拒绝领受,如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又不给保管,究应如何处理。
  (二)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公债票,这个公债票可否当钱款使用,抵充债款。

  附二:
沈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办法

  第一条 本院根据左列各文书实施民事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的和解笔录;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笔录;
  四、人民法院作成的给付金钱或物品之公证证书;
  五、经人民法院批准应予执行的认证书、区人民政府调解书。
  强制执行涉及前项文书记载以外的人时,须经本院第一审庭裁定。

  第二条 声请执行时,声请人须填写执行声请书;连同前后之文书向本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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