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法编字第7146号 1951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本年1月5日总发字第25号来文请示处理抵押权及其有关问题,迭经我院与中央各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均认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较一般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出押人所欠工资及税款等,如不能就抵押物以外之其他财产受清偿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至于不动产抵押在未举办登记前应经如何方式才能对抗第三人?及工厂机器设定抵押(并包括因其不能移转占有,应如何区别其有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尚未有最后决定。

  兹有两项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后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

  在东北地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一般的采用了当事人订约后尚须再报告乡村政府或由乡村干签署证明等办法?是否非经此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此项办法是否仅在乡村实行?在城市有无此项办法?

  二、关于工厂机器设定抵押问题

  (一)工厂机器在设定抵押后,在事实上不能移归受押人占有,你院区内向来决定此种抵押能否对抗第三人时,是否认为其占有移转与否是一问题,因而就其曾否移转有所区别?或以曾否履行一定手续如登报公示之数为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