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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的意见
(1951年6月25日)


华东分院:

  1951年2月9日东法民字第0616号呈悉,你院在处理关于婚姻法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所发生的四点疑义,经研究后,我们意见如下:

  (一)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困难情形,经过若干时期,一方未再结婚而生活困难者,原则上他方仍应帮助维持生活。

  (二)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判决由一方一次给付他方生活费若干,经过若干时期,他方仍未结婚而生活依然困难,第二次请求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一般的不应允许再予帮助。

  (三)离婚在婚姻法颁布前,经双方协议给付生活费之后,经过若干年限又以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为理由,请求他方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不应再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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