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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以上问题因属于立法范围,具有重大原则性,特将原文抄附,请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便转复。

  附二:
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继承权问题的疑义的请示报告
(1951年5月31日 法政字第972号)

  据广东省人民法院暨广西省人民法院报告请示关于继承权问题的疑义,经我们研讨提出以下的意见:
  一、继承人之范围及顺序如何?关于继承人之范围依婚姻法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是继承人之范围以前述所规定的夫妻、子、女、父母为限,例如被继承人死亡,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则此三种法定继承人依婚姻法“男女平等及保护妇女子女利益”的原则,应有同等继承的权利,不应有先后顺序之分,即所谓“继承顺序”问题(至其应继分--财产分配问题,应依实际情况按照房份照顾人口,劳动力等具体情况决定之)。
  二、非直系亲属有无继承权?婚姻法十四条仅规定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权利,至于其他旁系亲属例如兄弟姐妹间,是否有相互继承权利?则无明文规定,“不能解释为互有继承权利”,因财产继承权利,是保持私有制度的支柱,规定范围不可太广,但如被继承人死亡无前述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而实际需要被继承人继续扶养之兄弟姐妹,则应从实际出发,适当处理,而不能认为其有“遗产继承权”。
  三、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是否互有遗产继承权?与婚生子女是否有同等继承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依婚姻法十三条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第十四条虽未明文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互有继承权利,但依法文精神来看,自应解释为互有继承权利,同时依第十五条规定精神,也应解释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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