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店(人)之责任
如有担保欠款之担保者应负连带责任,被保人逃亡之担保人应负全部责任。
(三)实物计算纠纷
1.一般的上米指丝苗米,中米指雪米。
2.判决书无指定折付人民币或实物牌价,一般以粮食公司牌价折算人民币,500市斤以上以批发价计算,500市斤以下以零售价计算。
3.同时根据当事人双方经济状况决定之。
(四)铺客私逃遗留物资者
先点存物资(开列清册数份),连同铺客交与业主保管,如有欠税、工资、水电费、租金者按比例分配。
(五)交铺清租时有三房客未经判决者
根据原判决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送审判。
(六)铺房装修纠纷
一般适用而对房屋有利的装修应由业主承顶,否则,劝告铺客折卸。
(七)积欠租金
旧欠租未清,新租(自判决日起)积欠3个月以上者,即斟酌情况执行迁出交屋,并追究欠租,如确实困难者,劝告业主予以照顾。
(八)批头鞋金纠纷及住客代缴税款及其他款项者,具有单据者原则上准予以扣租、罚金应追究责任负担(解放前以当时实物计算解放后一般以现金计算)。
情节类似者可根据上列各项执行。
(注:以后有关执行事宜可拨电话:13633执行组)。
附二:
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是审判程序最后的一个阶段,是贯彻判决的实现。处理民刑案件不只下一个正确而有力的判决,还必须完成执行,以求问题的解决。执行结果如何,可以说明判决的效果好坏,是审判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过去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工作方法仍是保留着旧的一套,未力求改进,经判决确定的案件一方不履行判决,就没有办法将案搁下来,当事人经常到法院催办,执行工作忙乱陷于被动,因此群众反映法院执行软弱无能,说:“官司好打,不好结”。
自去年年底乃进行改善执行工作,把判决的案件分出轻重缓急,掌握判决精神,以强制与说服相结合,克服过去工作上忙乱现象。建立评议会制度,研究具体案件的执行方法与步骤以及收结案统计等制度。
过去对判决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当事人声请执行就去办理,完全陷于被动。很多当事人产生观望态度及企图拖延的侥幸心理,凡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案件,多是急于解决的,执行工作忙乱无紊形成头痛医头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积压案件逐渐增加,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后改为不用当事人写申请执行状,而填申请执行书取销执行卷宗和执行中的笔录,避免重笔录及公文来往的文牍主义毛病,采用执行记录表执行一次将情况写下,审阅执行记录表便可以看出整个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