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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有关解放前子女继承问题的复函


  因为涉及案件的审理,我们特提供意见,随同原件移送你院,请斟酌处理。

  附朱旭原函一件

  附二:
朱旭的来信

司法部民事司问事处负责同志:

  现因我国旧法奉令废除,新法当待颁布,在此青黄不接之际,诉讼当事人,遇事摸索,无处研讨,殊为焦闷,下列问题,敬乞惠加指示,俾有遵循,实为万感!

  (一)事实经过
  某富室女于民国廿八年嫁于寒士某,嫁吋许厚赠赔嫁以资其生活,不料于其父母死后(母死于民廿九年父死于民卅三年)其胞弟蓄意不良,欺其厚道,私将家产与其一妻二妾,四股朋分。对其姊贫困,毫无顾恤,以前许赠赔嫁产业等于白说一样。致激怒某女之怒,于民国卅三年12月间声请调停于当时伪满法院,旋以调停未成立,乃在卅四年1月间正式起诉后,以东北光复锦州解放,当时我军以军情紧急,未遑成立法院,法院案卷亦荡然无存,卅四年冬蒋匪军侵入卅五年夏伪法院成立但讼费奇重,匪党只接收伪法院遗产,而不担负前法院未了事务,故虽有前交讼费收据,及案情未了证明,亦不认为有效,欲进行诉讼,还得再交讼费,兼以当时法院院长,又是飞来劫搜能手惯于拉拢资产阶级,与某女之弟,过从甚密,因而某女未敢正式于法院请求继承,仅由私人在当年八月间调停,甫有端倪,而调停人受人串唆,不欲在封建社会中,使女子得势,致引起一般旧家富室不安,半途脱退回籍。某女以情急气愤,因流产失血过多,饮恨而死,死时嘱其夫得机为其请求继承,分割其应得遗产,以资教养其亲生子女三人(一子现年12岁,一女现年11岁,均在学,一子现年9岁残废)。当时其夫以势力不敌,未敢轻举,拟俟其弟办理继承时依法涉讼,因案提案,以期减轻讼费负担,卅六年夏锦州以受我军压力危急,辽西走廊交通时被切断。一般富室相率逃亡平津,法院人员,亦多隐避,某女之弟亦携眷逃亡北京,当时环境实不能进行诉讼,卅七年秋锦州二次解放,卅八年春锦州人民法院始大体组成,是年冬我中央人民政府按照新政协纲领,组织成立宣布旧法废除,关于女子继承权是否存在,女方实不知道,50年二三月间,先后求解答于东北日报社及锦州人民广播无线电台社会服务部,始得知女子仍有继承权,同年7月至12月间,因案由某女之夫代理其子女请求代位继承于锦市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以为某女子在旧社会,既已死去,且其生前并未取得继承事实,认为其在生前已放弃继承权利,予以驳斥,乃上诉于省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因对方提出系争遗产执照废,见对方在其父死后私自单独办理继承,更名执照,某女之夫,乃主张登时发见继承权被侵害,主张追究责任。乃该院于审理中认为女子继承权有时效限制,再追问在国民党时代及我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时隔数载因何不请求继承权,主观注重承平时代时效观点,而忽略战乱时期客观环境及事实条件,且谓此案仅二审终止,不能上诉三审,嘱女方要好好打听打听勿再坚持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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