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东法编字第2842号 1951年6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鲁法行字第七二四号报告,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经本院提出意见并征询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意见,兹得该处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发沪外(五一)四字第一五五一号函复:

  一、准贵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东法编字第0二二四八号函,为关于波侨言马瓦西列夫斯卡遗赠中国人林有良房产一案,请本处提供意见。

  二、关于本案所涉遗赠问题,本处同意贵院意见,即一般对以遗嘱自由支配遗产,除有意识的剥夺女子继承权或剥夺无劳动生产能力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类情形,应加以干涉外,是承认其有效的。至如遗嘱内容与我人民政府法令相抵触,则可宣布其抵触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本案中涉及外侨房产转移问题,根据外交部指示,凡外侨在华房屋,如欲转让出售(受让人必须为中国人)必须由外侨向我政府申请,经我批准后,方准出售,惟房屋基地应于房屋出售时,由我政府收回。据此,本案波侨言马瓦西列夫斯卡所遗房产,本处认为不能因其生前立有遗嘱即可自由移转于林有良,仍应按照外侨出让房产之手续经主管政府机关(青岛市外事处)审核批准。该屋基地既原系公产自无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