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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9日)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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