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741号 1955年1月18日)
外交部:
1954年12月11日发办欧(54)字第30861058号函暨附件收悉。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发的离婚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对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应由县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宗教团体所发的离婚证件,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
外交部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函
(1954年12月11日发办区(54)30861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