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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94)财综字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二、(94)财预字第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票样)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NO
 ┌───┬──┬──┬───┬──┬───────────────┐
 │项 目│销售│单价│销售额│费率│    金     额     │
财│   │量 │  │   │  ├─┬─┬─┬─┬─┬─┬─┬─┤第
政│   │  │  │   │  │拾│万│仟│佰│十│元│角│分│二
部├───┼──┼──┼───┼──┼─┼─┼─┼─┼─┼─┼─┼─┤联
监│   │  │  │   │  │ │ │ │ │ │ │ │ │:
制├───┼──┼──┼───┼──┼─┼─┼─┼─┼─┼─┼─┼─┤付
 │   │  │  │   │  │ │ │ │ │ │ │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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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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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万├───┴──┴──┴───┴──┼─┼─┼─┼─┼─┼─┼─┼─┤
本│  小 写 金 额 合 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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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 写 金 额 合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征收部门(盖章)    开票人:   交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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