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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6.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7.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8.学校依法设立经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以下统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章程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9.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要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学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的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经营公司薪酬分配方案。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行使上述职能。
  10.学校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目前学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全部无偿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
  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入资产经营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公正评估、计价。
  11.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12.学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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