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加快机构编制立法进程,抓好研究制定《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搞好总量控制。
  认真落实和执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四、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超编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实行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配套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可继续实施,并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树立行政成本意识,量力而行,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