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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划归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不得再下放。
  二、体制改革方案
  (一)管理体制调整。此次管理体制调整涉及86个单位,具体方案为:
  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0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中央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一,本刊略)。
  2.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等48个勘察设计单位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二,本刊略)。
  3.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等4个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名单详见附表三,本刊略)。
  4.水利部所属的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等6个勘察设计单位交由相应的流域机构管理(名单详见附表四,本刊略)。铁道部所属的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和铁道部专业设计院等5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调整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改革一并进行。这11个勘察设计单位也要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要求,在本实施方案发布后,半年内改为企业。
  5.国家有色金属局所属的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13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五,本刊略)管理体制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执行。
  6.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若需调整隶属关系,可由企业自主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原主管部门要将移交单位的领导干部名单、职务资料登记造册,移交中央企业工委。党的关系原在国家机关的,交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负责。行业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原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移交和划转手续。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其领导干部职务及党的关系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办理资质调整、变更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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