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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接收工作,不得将接收单位再下放,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时,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次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原直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参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同时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有关政策,具体名单和体制改革方案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进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并与政府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充分发挥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以及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表本刊略)
  注:在浙江省内的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名单:
单位名称所在地备注
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浙江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浙江已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
煤炭工业部杭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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